(招标编号:SCZZ17-FZC-2021-902)
一、内容:
1、将招标文件“第六章 技术服务规范书”“四、车辆要求”中的“*2.冷藏车应是国家汽车产品公告中以“冷藏车”为车辆名称正式发布的专用车辆,并且车辆应通过国家3C强制性产品认证,所提供的车型具备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底盘公告和对应的邮政车整车公告。”更正为:“*2.冷藏车应是国家汽车产品公告中以“冷藏车”为车辆名称正式发布的专用车辆,并且车辆应通过国家3C强制性产品认证,所提供的车型具备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底盘公告。”。
2、将招标文件“第六章 技术服务规范书”“十、质量保证”中的“*从交货之日起,车辆底盘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8年或行驶里程60万公里。改装部分免费质保期:箱体不低于8年或行驶里程60万公里。加装电器等不低于3年;制冷设备不低于1年。在免费质量保证期内如有零部件损坏,投标人应免费更换同质零部件。质量保证期后更换的零部件,从验收之日起,免费质量保证期应不少于12个月。如所选用的车辆产品质量在规定的保修期或行驶里程内出现问题,即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执行汽车产品的召回处理。”更正为:“*从交货之日起,车辆底盘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20万公里(厂家质保时间或里程高于规范要求时,以厂家质保时间或里程为准)。改装部分免费质保期:箱体不低于8年或行驶里程60万公里。加装电器等不低于3年;制冷设备不低于1年。在免费质量保证期内如有零部件损坏,投标人应免费更换同质零部件。质量保证期后更换的零部件,从验收之日起,免费质量保证期应不少于12个月。如所选用的车辆产品质量在规定的保修期或行驶里程内出现问题,即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执行汽车产品的召回处理。”。
3、将招标文件“第六章 技术服务规范书”“十一、其他要求”中的“*2.中标人应为车辆办理产品首年责任险,其中:车上人员伤亡险赔偿不低于20万元/人,累计赔偿不低于100万元/车,并将车辆免费运输至招标人指定地点。”更正为:“*2.中标人应为车辆办理产品首年商业保险(包括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不低于20万元/人,第三者责任险累计赔偿不低于100万元/车,并将车辆免费运输至招标人指定地点。”。
4、将招标文件“第七章 商务规范书”“3.3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内,以保证金(或保函)的形式,按照合同总价的5%缴纳。在产品免费质保期(以最终中标结果为准)结束后,如无违约行为,招标人在2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中标人。”更正为“3.3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内,以保证金(或保函)的形式,按照合同总价的5%缴纳。在产品免费质保期(以底盘质量保证期为准)结束后,如无违约行为,招标人在2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中标人。”。
5、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七、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1年8月3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更正为:“七、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1年9月8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6、将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2.投标保证金”中的“交款截止时间:2021年8月27日17时00分(转账、电汇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需提交保函原件,且保函生效时间须在交款截止时间前)。”更正为:“交款截止时间:2021年9月7日17时00分(转账、电汇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需提交保函原件,且保函生效时间须在交款截止时间前)。”。
更正日期:2021年8月23日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 6 号天府绿洲
联 系 人:谢老师
电 话:028-86166396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7层1号(花样年·香年广场)
联 系 人:郑女士
电 话:028-84510079-8011
电子邮件:sczz@sczz84510079.com